神软开展普法宣传系列活动-凯发官网入口

2017-12-11 来源:

​12月4日是全国法制宣传日,为贯彻落实“七五”普法规划,提升全员法律素养,神软针对公司员工组织开展了普法宣传系列活动,其中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(简称“《民法总则》”)在线学习和测试活动取得良好效果。多年来,神软持续开展普法宣传活动,对提升员工法律意识,教育员工懂法、守法、用法起到了积极作用。

《民法总则》小知识

以下部分选材节选自新浪微博@阎良检察@高密普法

作为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,《民法总则》已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,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“民法典时代”。被称为“民事权利百科全书”的《民法总则》,从基本原则到具体规定,涵盖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,影响着每一个中国人的生活。下面以小民(中国人)为例,讲述他从摇篮到坟墓的人生旅途中,《民法总则》是如何保护他的。

出生——权利从妈妈肚子里开始拥有

假设在今年10月1日,小民在他妈妈的肚子里开始孕育。从这天起,小民就受到《民法总则》保护了。

这时的小民有哪些权利呢?根据总则第16条规定,“涉及遗产继承、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,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。”可见,如果隔壁老王打算送小民一套房子,小民是有这个权利接受的。

这条规定不仅承认了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,还在其他方面明确了保护胎儿利益。比如,如果胎儿在母体受到侵害,导致先天缺陷,出生后依然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。

转眼已是第二年,小民呱呱落地了。从出生那一刻起,他就与父母、兄弟姐妹、爷爷奶奶等产生亲属关系。虽然小民还不能独立保护自己的权益,但他已进入《民法总则》保护的范围。根据总则,小民的人身自由、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,享有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、姓名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、隐私权、婚姻自主权等权利。

儿童——8岁开始为自己行为负责

身处信息时代,孩子们接触网络的时间越来越早。如今8周岁的小民已成为大家口中的“熊孩子”,打lol、拿爸妈的钱买游戏皮肤、打赏网络主播(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,巨额打赏还是不行的)……,小民的这些买卖、赠予行为在法律上都是有效的,都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。因为《民法总则》考虑到中国人生活和教育质量不断提高,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从10周岁降至8周岁。

而且小民打游戏产生的“游戏装备”等网络虚拟财产,别人也不能觊觎。总则首次规定,“法律对数据、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”。

少年——父母不尽责或被“撤职”

在未成年期间,如果小民的父母尽不到应有责任,《民法总则》也将会主持公道,必要时甚至会撤销其父母的监护资格,并指定新的监护人。在未找到合适的监护人前,他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、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将会担任临时监护人。

此外,如果小民不幸遭受性侵害,到了18岁仍然可以追究对方责任。因为《民法总则》第191条规定,“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,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。”也就是说,小民在年满18周岁后仍可追究侵害方责任,要求其给予民事赔偿。可见,《民法总则》顺应了社会生活变化,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更深更多的关爱和呵护。

成年——民商事行为受更多保障

一转眼,小民18周岁了。俗话说,穷人的孩子早当家,小民两年前就已经独立了。总则第18条规定,“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,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,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。”也就是说,小民在16岁的时候,只要他能够自食其力,通过合法劳动取得收入,法律照样将他看作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。

时间一晃,小民22周岁了。这时的他已完成了人生大事——结婚、生子,由此产生了新的法律上亲属关系,小民和家人一起撸起袖子加油干,为实现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断奋斗着。

中年——麻烦事都能找到法律依据

中年时期的小民遇到一些烦恼,比如婚姻中出现财产和子女抚养纠纷,朋友借钱n年不还,个人照片被滥用,遭遇电信诈骗……面对这些问题,小民都在民法总则中找到了原则依据。

这一天,小民刷网页时发现自己外出旅游的订房信息被旅游公司泄露,他果断将这家公司告上了法庭,法院最终判决旅游公司对小民进行了赔偿。总则第111条规定,“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。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,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。”

另外,经常见义勇为的小民再也不用担心被讹上了。总则第184条规定,“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,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”。同时,总则第183条规定,“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,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,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。” 小民他妈再也不用担心儿子在救人过程中被对方要求损害赔偿了。

老年——有尊严地走完一生

人生七十古来稀,小民也终将老去。中国正进入老龄化社会,占人口近1/5的老人需要得到妥善照顾。

不过,小民不用担心“老无所依”。总则首次增设了成年人监护制度,小民可以与儿女或者养老院等事先协商,自己设定监护人。等到小民丧失全部或者部分生活自理能力时,便可由自己设定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。如果这个过程中出现了监护争议,总则还规定了“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”。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、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在给小民指定监护人时,会优先尊重他的真实意愿。

此外,即使小民膝下无儿女,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当地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也会“托底”,担任监护人,陪伴他安度晚年、有尊严地走完一生。小民留下的财产,将按其生前意愿得到妥善处理,哪怕继承者或接受者目前仍是妻子腹中的胎儿,仍受法律保护。


这就是民法总则里小民的故事。小民经历的这些,只是《民法总则》的一部分。总则只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与一般规定,接下来,法律工作者还要完成民法典各分编,也就是民法分则,争取于2020年3月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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